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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022执256号之一

赵亚晖与阳泉煤业集团五矿华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山西省翼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赵亚晖;阳泉煤业集团五矿华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1022执2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亚晖,男,住山西省翼城县。

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五矿华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维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赵亚晖与阳泉煤业集团五矿华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五矿华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阳泉煤业集团五矿华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慧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郝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