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2772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协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
法定代表人:肖雪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炜,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泰汉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滨河路**国泰金融广场****iv>
法定代表人:唐朱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协嘉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国泰汉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协嘉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协嘉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协嘉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国泰汉帛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7元、保全费2570元,共计6247元,由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协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运义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孙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