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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辖终402号

于本镜、易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本镜;易帅;赵树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辖终4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本镜,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易帅,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审

被告:赵树英,女,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上诉人于本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80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于本镜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应由上诉人的住所地法院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赵树英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处理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艳凌

审判员  李小青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闫沛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