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辖终4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本镜,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易帅,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审
被告:赵树英,女,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上诉人于本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80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于本镜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应由上诉人的住所地法院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赵树英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处理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艳凌
审判员 李小青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闫沛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