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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2民初1909号之一

关于原告郭建林与被告孙育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建林;孙育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2民初1909号之一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对郭建林与孙育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豫0182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9)豫0182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十五行,第二页第十二行、第十九行中的“年利率24‰”均补正为“年利率24%”。

审判员  禹爽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林

书记员梁子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