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2民初1909号之一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对郭建林与孙育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豫0182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9)豫0182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十五行,第二页第十二行、第十九行中的“年利率24‰”均补正为“年利率24%”。
审判员 禹爽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林
书记员梁子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