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24执611号
申请执行人:乔卫,男,汉族,1972年2月16日出生,住栾川县。
被执行人:张美全,男,汉族,1961年6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镇巴县。申请执行人乔卫与被执行人张美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豫0324民初2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乔卫于2018年10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本金及利息523550元。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延迟履行金及其他费用。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523550元,但其至今未履行分文。2.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美全名下财产,包括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部分有存款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车辆三部,后期多次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车辆查封)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辖区房管局、工商局分别查询其房产、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4.执行过程中,本院2018年12月1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5.本院于2018年12月23日通知双方到庭协商,同意等被执行人其它债权收回后再履行。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张美全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原宏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占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