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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881民初1100号

黄东海与黄迪龙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广东省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黄东海;黄迪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881民初1100号

原告:黄东海,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

被告:黄迪龙,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黄东海与被告黄迪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黄东海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东海撤诉。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黄东海负担。

审判员  梁海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姜丽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