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881民初1100号
原告:黄东海,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
被告:黄迪龙,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黄东海与被告黄迪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黄东海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东海撤诉。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黄东海负担。
审判员 梁海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姜丽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