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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4财保221号

赵留喜与刘耀林、刘林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赵留喜;刘耀林;刘林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4财保221号

原告:赵留喜,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告:刘耀林,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告:刘林山,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原告赵留喜与被告刘耀林、刘林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郑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4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为确保原告赵留喜的合法权益尽快得以实现,本院决定对被告刘耀林、刘林山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耀林、刘林山银行存款707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明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赵红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