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4财保221号
原告:赵留喜,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告:刘耀林,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告:刘林山,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原告赵留喜与被告刘耀林、刘林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郑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4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为确保原告赵留喜的合法权益尽快得以实现,本院决定对被告刘耀林、刘林山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耀林、刘林山银行存款707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明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赵红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