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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92执34号

刘金才与郑水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金才;郑水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492执34号

申请执行人:刘金才,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郑水华,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申请执行人刘金才与被执行人郑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苏049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郑水华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刘金才借款35000元并承担利息(以35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如郑水华未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由郑水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以邮寄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水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自觉申报财产状况,至今未实际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2019年4月9日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郑水华名下的证券、工商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郑水华名下银行账户,因余额不足没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未执行到任何财产。本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2019)苏0492执34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郑水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于2019年4月9日作出(2019)苏0492执34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冻结回执、谈话笔录、邮寄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核实的财产、人员情况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人员线索外,没有其他的被执行人财产或人员下落线索可以向本院提供,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苏049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长  吴明昊执行员  严琪峰执行员  周 琪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筱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