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青01执恢32号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陆建青: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陆建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湛仲字第OE01755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陆建青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陆建青银行存款3117.04元(已支付申请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表示对剩余的款项22.96元及利息予以放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湛仲字第OE017557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一九年四月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