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20破1号
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盛胜利,行长。
被
申请人:上海力天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陶蓉,经理。2018年9月13日,本院执行局将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力天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执行案件【案号是(2017)沪0120执3365号】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根据本院生效的(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应偿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4,200,000元及利息。被申请人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院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且被申请人注册在本院辖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对于被申请人上海力天包装彩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高 磊
审 判 员 费正权
人民陪审员 金瑞駸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翼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