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02执742号
申请执行人:李晓玲,女,汉族,1990年3月12日生,住许昌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李帅锋,男,汉族,1984年7月1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李贺娟,女,汉族,1985年8月25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申请执行人李晓玲与被执行人李帅锋、李贺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7)豫1002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帅锋、李贺娟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李帅锋、李贺娟的存款80568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陈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