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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21民初601号

马占山与齐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占山;齐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21民初601号

原告:马占山,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北大湖镇朝阳一村八社。

被告:齐欣,其他身份信息不详,住吉林省永吉县北大湖镇五委**。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占山与被告齐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马占山自愿撤回起诉,并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占山撤诉。案件受理费373元,由马占山负担。

审判员 冯 倩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梦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