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21民初601号
原告:马占山,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北大湖镇朝阳一村八社。
被告:齐欣,其他身份信息不详,住吉林省永吉县北大湖镇五委**。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占山与被告齐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马占山自愿撤回起诉,并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占山撤诉。案件受理费373元,由马占山负担。
审判员 冯 倩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梦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