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民初1561号
原告:马某1。
被告:马某2。 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2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8年9月26日,马某2从原告借1万元,2018年9月2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8000元,借款后被告于2018年10月9日还款1万元,下欠8000元未还,为此原告涉诉至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地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及联系方式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原告又不愿意交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1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马某1。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伊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郑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