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502行初45号 原告惠安县三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溪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327RGD4X。 法定代表人黄静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在中、曾晓剑,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安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住所地,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北路**会信用代码12350521591701422J。 法定代表人陈少勋,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王莉莉。 委托代理人杨国川,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安县三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安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惠安县三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安县三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惠安县三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凤美
人民陪审员 庄双艳
人民陪审员 邓耀模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墨墨 附注: 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PAGE 3-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