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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4民初2603号

王淑英、王世福等与河北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淑英;王世福;河北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4民初2603号

原告:王淑英,女,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原告:王世福,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被告:河北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休门街**。

法定代表人:张永忠。

原告王淑英、王世福与被告河北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王淑英、王世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淑英、王世福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宫丽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代

书记员 涂凤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