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4民初2603号
原告:王淑英,女,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原告:王世福,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被告:河北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休门街**。
法定代表人:张永忠。
原告王淑英、王世福与被告河北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王淑英、王世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淑英、王世福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宫丽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代
书记员 涂凤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