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5民初2289号
原告:余萌,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武汉博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闽东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涛。
原告余萌与被告武汉博宏建设有限公司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余萌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萌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余萌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周晶
书记员韩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