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190号
原告:何某,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飞剑,翁牛特旗乌丹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赤峰市。
被告:张某,女,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同上。
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呼格吉勒图
人民陪审员 牛 成 海
人民陪审员 高 吉 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哈斯 图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