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285民初1618号

苏玉胜与丁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3-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玉胜;丁翠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285民初1618号

原告:苏玉胜,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

被告:丁翠花,女,汉族,现住莱西市。

原告苏玉胜与被告丁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玉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翠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玉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丁翠花支付借款11977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由丁翠花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8日,丁翠花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苏玉胜借款11977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经苏玉胜多次催要丁翠花一直拒付。丁翠花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丁翠花在莱西市向商品房开理发店。2017年年底,苏玉胜到丁翠花理发店理发,与丁翠花相识。2018年2月8日,丁翠花向苏玉胜借款12000元,扣除苏玉胜未付理发款23元,丁翠花向苏玉胜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今欠苏玉胜人民币11977元,壹万壹仟玖佰柒拾柒元整,丁翠花,2018.2.8号”。上述借款经苏玉胜催要,丁翠花未返还。庭审中,苏玉胜要求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本院认为,苏玉胜与丁翠花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丁翠花应当及时返还借款,拖欠不还是错误的,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苏玉胜要求丁翠花返还借款11977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丁翠花未到庭、未答辩,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丁翠花返还苏玉胜借款11977元;

二、丁翠花支付苏玉胜以11977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丁翠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作庆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晓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