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14执153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梅厂支行。
负责人:郭金水,行长。
被执行人:王贵旺。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梅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贵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8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款33636.64元及诉讼费320元。本院受理本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证劵、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公积金等登记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查询材料、终结执行申请书等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歧
审判员 程学江
审判员 王建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陈建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