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622民初402号
原告:张池林,女,193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
原告:樊小梅,女,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被告:刘向前,男,汉族,1964年10月25日出生,小学文化。
被告:张来前,男,汉族,1969年1月19日出生,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池林、樊小梅与被告刘向前、张来前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池林、樊小梅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池林,樊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池林、樊小梅各负担825元。
审判员 徐春勤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宝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