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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22民初402号

原告张池林、樊小梅与被告刘向前、张来前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池林;樊小梅;刘向前;张来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622民初402号

原告:张池林,女,193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

原告:樊小梅,女,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被告:刘向前,男,汉族,1964年10月25日出生,小学文化。

被告:张来前,男,汉族,1969年1月19日出生,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池林、樊小梅与被告刘向前、张来前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池林、樊小梅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池林,樊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池林、樊小梅各负担825元。

审判员  徐春勤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宝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