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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02执3498号之二

王晓婷与徐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晓婷;徐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002执34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晓婷,女,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 被执行人徐宝,男,汉族,户籍地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季家村,现住址不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鲁1002民初46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43907.51元、案件受理费963元、公告费5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 一、于2018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进行财产申报; 二、于2019年1月17日限制其高消费,并于2019年3月15日依法通过征信系统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分别于2018年12月6日、2019年4月10日通过网络查控平台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四、本院已向中国人民银行发起了查询,但其未反馈; 五、查封的被执行人徐宝名下的鲁**号车辆,因查控不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其余四辆鲁**号、鲁**号、鲁**号、鲁**号车辆,因已到了报废期,故没有查封。 六、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居住在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季家村118号,经核实该房产为其父母所有。 综上,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 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其认可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002执349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建涛

代理

审判员  江 涛

代理

审判员  刘大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九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