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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82财保146号

朱德周、杨彩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朱德周;杨彩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2财保146号

申请人:朱德周,男,汉族,1976年8月11日生,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

申请人:杨彩云,女,汉族,1997年3月28日生,住山东省新泰市。 申请人朱德周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鲁J×××××号小型轿车,保全金额20000元。朱同文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现停放在新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J×××××号小型轿车,保全金额20000元。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朱德周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震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赵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