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14610号之二
原告: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振兴路)。
诉讼代表人:肖维红,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益锋,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磊,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裕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济南新材料产业园区裕兴路**。
法定代表人:周祥鑫,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8)苏0582民初1461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济南裕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原告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济南裕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济南裕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运义 人民
审判员 吕翠萍
人民陪审员 钱亚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