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21执1082号申请人张居玲,女,生于1969年11月。被执行人陈锄非,男,生于1963年11月。被执行人陈泓锦,男,生于1985年9月。申请人张居玲与被执行人陈锄非、陈泓锦二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7)豫1321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张居玲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锄非、陈泓锦自觉履行执行款10万元后,余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暂无需法院执行,申请人张居玲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再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1321执108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耀辉
审判员 李孝才
审判员 褚青玉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马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