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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321执1082号

申请人张居玲与被执行人陈锄非、陈泓锦二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居玲;陈锄非;陈泓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21执1082号申请人张居玲,女,生于1969年11月。被执行人陈锄非,男,生于1963年11月。被执行人陈泓锦,男,生于1985年9月。申请人张居玲与被执行人陈锄非、陈泓锦二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7)豫1321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张居玲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锄非、陈泓锦自觉履行执行款10万元后,余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暂无需法院执行,申请人张居玲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再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1321执108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耀辉

审判员  李孝才

审判员  褚青玉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马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