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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执字第102-7号

孟玲霞、广饶县盛通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玲霞;广饶县盛通实业有限公司;董金祥;刘怀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广执字第102-7号 申请执行人孟玲霞,女,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申请执行人广饶县盛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陈官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燕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董金祥,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刘怀聪,男,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本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的(2013)广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董金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62×××46账户存款2490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账号:81×××06)。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燕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