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广执字第102-7号 申请执行人孟玲霞,女,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申请执行人广饶县盛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陈官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燕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董金祥,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刘怀聪,男,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本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的(2013)广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董金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62×××46账户存款2490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账号:81×××06)。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燕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