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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执211号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宋海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6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院**楼**501。

法定代表人:刘蘭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宋海龙,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div>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湛仲字第C04967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该案的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高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湛仲字第C049670号裁决书由高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唐有才

审判员  李伟仲

审判员  霍瑞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蔡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