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06执14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君荣,女,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执行人陈小萧,男,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申请执行人马君荣与被执行人陈小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8)吉0106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小萧给付赔偿费279,842.3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2018年12月13日分别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二、2018年10月16日、2019年1月11日、2019年2月21日、2019年3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较少,本院已依法冻结;亦未发现有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吉XXXX**号车辆登记信息,但由于该车为银行抵押车辆,且除却车损后的剩余价值尚不足以清偿抵押贷款,因此暂不具备处置该车的意义; 三、经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及土地登记信息。 四、因犯贩卖毒品罪,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8)吉0112刑初3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陈小萧有期徒刑七年(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5年6月20日止),因此暂无对被执行人陈小萧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拘留罚款的必要。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沈 影
审判员 杜玉娟
审判员 常 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赵红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