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91民初296号
原告:广州市华法爵贸易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影飞,职务店长。
被告:王承松,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原告广州市华法爵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法爵公司)诉被告王承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李影飞、被告王承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4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承松在2018年11月18日、12月5日向原告华法爵公司购买了两批货物,共计19024元,剩余货款14400元未结清。被告拉货当天说第二天结款的,但之后被告以各种借口不结货款,被告在2019年1月21日写下欠条承诺于2019年1月23日18:00前结清货款,但原告至今没有收到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原告提交证据:欠条、送货单、授权书。
被告答辩称,被告确认欠款金额,但是现在因偿还能力较低,愿意向原告分期每月偿还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8日、12月5日被告王承松以迅捷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名义向原告华法爵公司购买葡萄酒、XO等酒水,华法爵公司向被告开具了两张客户订货单,分别列明货品名称、数量及价格,2018年11月18日的订货单金额9080元,12月5日的订货单金额9948元,两张订货单均有被告王承松的亲笔签名,并分别注明11月19日、12月6日结清货款。据原告法定代表人李影飞陈述称被告王承松实际支付了一笔货款,剩余14400元货款一直没有支付。2019年1月21日被告王承松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确认其尚欠货款14400元于2019年1月23日18:00前结清。庭审时被告王承松对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没有异议,并承诺愿意分期偿还,但是原告不愿意调解。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真实有效,被告在向原告赊购商品后应该及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明晰、事实清楚,诉讼标的额双方均予以确认不存在争议,本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鉴于原告华法爵公司不同意被告王承松分期偿还货款的调解方案,本院依法作出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判决被告王承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华法爵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王承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陈文铂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曹 盼
书 记 员 吴桂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