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825民初1564号原告某金融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某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姚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某金融服务公司诉姚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朋芹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孙小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