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391执1055号
申请执行人:吴高贵,男,汉族,1981年9月14日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
委托代理人:那利鹏,何大尤,均系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燕,女,汉族,1963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 442501196311270521。 关于吴高贵与黄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302民初5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燕应向申请执行人吴高贵一次性支付投资款1227700元及利息(以投资款12277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2016年6月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另外,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5850元,因黄燕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吴高贵于2018年7月11日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7月12日立案执行。后由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予以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黄燕应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4677元。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仍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黄燕名下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做冻结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黄燕无国土、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黄燕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1391执105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浩龙
审 判 员 杨创涛
人民陪审员 钟容佳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雷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