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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22民初462号

刘俊兰与李超、赵培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俊兰;李超;赵培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22民初462号

原告:刘俊兰,女,194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怀民,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超,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

被告:赵培双,女,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国贸大厦。

负责人:郭永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飞飞,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职工。

原告刘俊兰与被告赵培双、李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超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兰撤回对被告李超的起诉。

审判员  李长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宗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