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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25刑初98号

贾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河北省大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425刑初9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男,住大名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30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2018年1月30日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2月11日经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3月14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9]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旺、陈庆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贾某无驾驶证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106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大名县路段时,将前方行人史淑英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贾某驾车逃逸。大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贾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贾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信、被告人贾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肇事后驾车逃逸,其法定刑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贾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其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贾某的犯罪情节、认罪和悔罪态度,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贾某宣告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道路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晋爱红

审 判 员  张克大

人民陪审员  张国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