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212执恢405号申请执行人程学亮,男,汉族.被执行人青岛广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曲学涛。申请执行人程学亮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广通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程学亮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终结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崂劳人仲案字[2015]第795号裁决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2执193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2018年10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125.4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4月9日扣划被执行人青岛广通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8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崂劳人仲案字[2015]第79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建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