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22财保44号
申请人:卫功平,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诉讼
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张传应,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
申请人:徐光明,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卫功平因与张传应、徐光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张传应、徐光明在寿县人民法院的工程款的执行款24万元。担保人卫晓宝用自己的房屋为卫功平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案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张传应、徐光明在寿县人民法院的工程款的执行款28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卫晓宝位于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西紫蓬路南华顺-天门湖花园15幢304室[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077399号]予以查封。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林志勇
审判员 吴传淑
审判员 余培培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顾 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