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03民初151号
原告:郭兆炎,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告:向远雄,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代红平,女,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郭兆炎诉被告向远雄、代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郭兆炎起诉时被告向远雄、代红平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汪 峰
审判员 李 进
审判员 高龙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杨晓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