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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882执402号

王微与赵子涛、姜秀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吉林省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微;赵子涛;姜秀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882执402号 申请执行人王微,女,1974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吉林省白城市洮**。 被执行人赵子涛,女,1979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址大安市。 被执行人姜秀芳,女,197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址大安市。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微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882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万海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冯衍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