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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1民初530号之一

皇甫英楠与马二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皇甫英楠;马二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1民初530号之一

原告:皇甫英楠,女,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马二立,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中兴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80800219D。

负责人:张红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丛荫,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该公司员工。

原告皇甫英楠与被告马二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皇甫英楠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二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皇甫英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皇甫英楠撤回对被告马二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皇甫英楠承担。

审 判 长  王玉海

审 判 员  李晓珂

人民陪审员  白玉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