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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5民初1859号

张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欧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5民初1859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1983年3月6日生,现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欧某,男,汉族,1981年11月12目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张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对被告欧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薛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