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5民初1859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1983年3月6日生,现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欧某,男,汉族,1981年11月12目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张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对被告欧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薛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森 微信公众号“”
张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5民初1859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1983年3月6日生,现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欧某,男,汉族,1981年11月12目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张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对被告欧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薛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