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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412执恢271号

杨文斌与周八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文斌;周八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412执恢271号

申请执行人:杨文斌,男,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周八平,男,1965年7月10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文斌与被执行人周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412民初7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八平需支付申请执行人556172元。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程序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12民初7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玉宇

审判员  蒋建忠

审判员  臧焕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晓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