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412执恢271号
申请执行人:杨文斌,男,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周八平,男,1965年7月10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文斌与被执行人周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412民初7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八平需支付申请执行人556172元。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程序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12民初7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玉宇
审判员 蒋建忠
审判员 臧焕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晓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