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终75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阳,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均,四川兵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书亮,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上诉人李阳与被上诉人侯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李阳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1127号民事判决上诉于本院,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阳在一审法院依法送达交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卫红
审判员 聂彪峰
审判员 马 雯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邓语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