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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终7585号

李阳、侯书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侯书亮;李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终75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阳,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均,四川兵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书亮,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上诉人李阳与被上诉人侯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李阳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1127号民事判决上诉于本院,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阳在一审法院依法送达交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卫红

审判员  聂彪峰

审判员  马 雯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邓语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