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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02执374号

徐长进、苏玉民、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21-02-19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长进;苏玉民;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702执374号 本院于2019年02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长进、苏玉民与被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工资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菏民终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04月08日自动履行完毕,本院视为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菏民终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本院对该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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