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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802行审92号

白城市自然资源局与周巨超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7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白城市自然资源局;周巨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吉0802行审92号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戴云龙,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哲辉,白城市自然资源局洮北分局监察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红满,白城市自然资源局洮北分局监察大队队员。 被执行人周巨超,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农民。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白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白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周巨超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洮北区德顺乡保民太村占地1467.69平方米圈院、建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周巨超: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对非法占用1467.69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处以3元/平方米的罚款计:4403.07元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白城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白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白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涉及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执行事项,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丁跃春

人民陪审员  宋 洋

人民陪审员  丁晓南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