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3490号
原告:顾雪萍,女,1952年5月1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告:龚明华,男,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告:南京宏宇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新开发区高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晓琴。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
负责人:鲍康。本院在审理原告顾雪萍与被告龚明华、南京宏宇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雪萍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雪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雪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顾雪萍负担。
审判员 卞干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卜雪
书记员陆晓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