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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20民初1359号

巫溪县万顺租赁站与张清泉重庆市胤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巫溪县万顺租赁站;张清泉;重庆市胤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20民初1359号

原告:巫溪县万顺租赁站,地址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白鹅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8MA5XL73336。经营者:张显伦,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10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淑容,重庆市璧山区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清泉,男,汉族,生于1958年10月25日,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重庆市胤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石岩路鼎峰世纪名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656788243。

法定代表人:袁勇。

原告巫溪县万顺租赁站与被告张清泉、重庆市胤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巫溪县万顺租赁站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巫溪县万顺租赁站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巫溪县万顺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1元(已经减半),由原告巫溪县万顺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梅 寒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佳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