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20民初1359号
原告:巫溪县万顺租赁站,地址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白鹅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8MA5XL73336。经营者:张显伦,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10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淑容,重庆市璧山区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清泉,男,汉族,生于1958年10月25日,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重庆市胤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石岩路鼎峰世纪名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656788243。
法定代表人:袁勇。
原告巫溪县万顺租赁站与被告张清泉、重庆市胤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巫溪县万顺租赁站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巫溪县万顺租赁站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巫溪县万顺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1元(已经减半),由原告巫溪县万顺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梅 寒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佳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