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申510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倪跃宏,男,汉族,1957年5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丰市银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新词大酒店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挺,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倪跃宏因与被申请人大丰市银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鼎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9民终26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倪跃宏申请再审称,集体土地要进行征收,至少应经过省政府及国务院的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公告,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领取征地补偿款后,由被征收人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注销,才可将集体土地性质变更为国有。原审法院对前述程序及相关证据未予审查,简单认定银鼎公司已依法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错误。行政机关在土地征收程序尚未完成,集体土地性质尚未转变时出让集体土地违法,银鼎公司取得土地违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银鼎公司已取得案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证,案涉土地的权属已经确定,银鼎公司作为案涉土地的使用权人,依法对案涉土地享有使用权。倪跃宏诉请主张银鼎公司将案涉土地恢复原状返还给倪跃宏,欠缺事实及法律依据。倪跃宏申请再审所称银鼎公司取得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不合法,行政机关土地征收程序不合法等事由,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原审法院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倪跃宏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蕴
审判员 关倩
审判员 徐智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陈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