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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2执5502号之一

张家港天润橡胶用布有限公司与吴春祥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家港天润橡胶用布有限公司;吴春祥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82执55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天润橡胶用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李可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忠,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吴春祥,男,1969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天润橡胶用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春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的(2018)苏0582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吴春祥应赔偿张家港天润橡胶用布有限公司货款142383.4元及利息损失(以142383.4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后10日内履行。

二、驳回张家港天润橡胶用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3148元由吴春祥负担。因被执行人吴春祥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天润橡胶用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14553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8年10月1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吴春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春祥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吴春祥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向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天润橡胶用布有限公司履行债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2、2018年10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吴春祥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等财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因身份信息不符无法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吴春祥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河北省××蠡县万安镇××村校前街××号,该身份信息已被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公安局于2012年9月18日注销(注销原因:消除重复人口),被执行人吴春祥现身份证号码为,户籍地河北省××蠡县万安镇××村校前街××号。2018年11月1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吴春祥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等财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开户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春祥名下有机动车辆,有价证券等其他财产信息。3、2019年1月14日,因被执行人吴春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并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期限至其履行义务完毕时止),决定对被执行人吴春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2019年3月14日,本院委托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吴春祥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5、2019年3月26日,本院委托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车辆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吴春祥(登记在原身份证号码)名下有牌号为冀F×××**劲越牌挂车一辆、冀F×××**乘龙牌大型汽车一辆、冀F×××**传祺牌汽车一辆,对上述车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1年4月3日止),上述车辆因未能被实际扣押,本案暂无法进一步处置。6、2019年2月20日、2019年4月4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吴春祥名下的银行开户账户及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春祥在上述期限内财产状况有重大变化。7、2019年4月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天润橡胶用布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全部执行情况及后续救济途径等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天润橡胶用布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查明的事实等未持异议,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吴春祥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4553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被执行人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天润橡胶用布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吴春祥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吴春祥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天润橡胶用布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吴春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天润橡胶用布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黄春法

审判员  曹培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戴雨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