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24民初683号
原告:汪洋,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金寨县人,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郎远照,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金寨县人,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先智,金寨县南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洋与被告郎远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洋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汪洋负担。
审判员 王伦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沈杰
书记员 王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