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05民初275号
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金地环球港项目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2986124P(1-1)。
法定代表人:江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继光,该公司法务。
被告:黄振鹏,男,198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振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方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汤子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