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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5民初1236号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美莱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美莱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5民初1236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昆泰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康,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美莱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干将,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干将西路**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黄金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陆平,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自娟,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美莱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玉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吴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