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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3102财保15号之一

杨标生、杨春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云南省瑞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杨标生;杨春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3102财保15号之一

申请人:杨标生,男,汉族,1982年4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甫雪静,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31201611556290。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思婷,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31201511436691。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杨春建,男,汉族,1994年9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申请人杨标生与被申请人杨春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9)云3102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杨春建名下车牌号为云N××**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码:LB××××73)。扣押期限为两年。”现因申请人杨标生未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春建名下车牌号为云N××**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码:LB××××73)的扣押。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杨标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谭玉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雷睿

书记员刘孟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