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3102财保15号之一
申请人:杨标生,男,汉族,1982年4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甫雪静,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31201611556290。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思婷,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31201511436691。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杨春建,男,汉族,1994年9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申请人杨标生与被申请人杨春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9)云3102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杨春建名下车牌号为云N××**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码:LB××××73)。扣押期限为两年。”现因申请人杨标生未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春建名下车牌号为云N××**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码:LB××××73)的扣押。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杨标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谭玉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雷睿
书记员刘孟熙 百度搜索“”